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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一、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1.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时,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6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管路采样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时,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时,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4.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

5.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与各模块之间或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时,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7、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8、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14 d。

9、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在3 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 s内将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 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 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 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 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30 min。

11、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在3 s内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状态,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30 s。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应不少于20 min。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电源,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态工作8 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 h。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2.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0min内正常工作。

4.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5.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6.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应少于5个,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7. 管网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8. 管网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9. 管网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10. 管网验收时,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规范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3.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防护冷却系统时,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4.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5.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规范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6. 闭式喷头的现场检验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7. 报警阀现场检验应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8.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9. 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10.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11. 管网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12. 管网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13. 管网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14. 消防水泵验收时,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应均符合设计要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时,自放水开始至水泵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min。

四、气体灭火系统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对于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对于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对于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对于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对于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对于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对于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6.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7.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8.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9. 管网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10. 管网气压强度试验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宜为0.2MPa。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11. 管网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 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气溶胶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第1张

五、建筑防排烟系统

1.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2.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七、水喷雾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系统灭火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防护冷却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2. 雨淋报警阀组: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报警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报警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报警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八、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2. 持续喷雾时间

1)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3. 水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30s;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

气溶胶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第2张

九、泡沫灭火系统

1. 固定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 外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 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局部应用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十、干粉灭火系统

1.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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