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注册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令第18号《 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 注册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 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 注册机关提出申请。 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 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 岗位证书》,并报全国 注册管理机关备案。《 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申请注册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 职业道德;
2、 经全国 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资格证书》;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4、 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三、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 注册申请表”;
2、 监理企业同意后,连同“ 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材料,统一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3、 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 注册管理部门注册;
4、 建设部 注册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建设部统一制作的《 岗位证书》。
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建设厅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报建设部注册。
五、 注册申请材料
(一) 注册申请表(建设部格式文本)
注册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
(二)附件材料
1. 资格证书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2寸免冠照片1张。
(三) 说明
1. 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2. 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方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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