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 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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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职责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 负责制。总 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 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 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 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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