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担任范围? 担任范围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简称“153号令”)进行了修订,于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与153号令相比,重点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征求意见稿》中将153号令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153号令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由此可见,未来注册建造师会越来越吃香。
友情提示:《征求意见稿》生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别忘记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上有关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啊。
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 承接项目规模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此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一级建造师和 大致执业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对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格提出相关要求。
明确 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 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 为全国范围执业。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该部分为新增内容。
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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