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如果 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 追偿损失。所以,由 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 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 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 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于 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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