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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 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 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 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 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 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 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 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 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 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章来源:www.zhiguangsh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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