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注册后应注意哪些?
一、许可内容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核准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二)《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四条;(三)《山东省 注册实施办法》(鲁建发〔2007〕7号)第三条。三、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一般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四、许可条件(一)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1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取得 资格证书并受聘于1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三)变更: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执业企业变更的;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四)延续: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五)增项: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六)注销: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2、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五、申请材料(一)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二)变更:《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1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三)延续:《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四)增项:《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五)注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符合法定条件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六、申请表格《 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 初始注册汇总表(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七、受理机关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八、决定机关二级由山东省建设厅审批;一级由建设部审批。九、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十、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或收齐材料报省建设厅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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